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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助學貸款適用本會94年12月19日函之規定


 

發文日期:95.02.14
發文字號: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4720號函
業務類別: 信用卡類 現金卡類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發文單位:第四組
上傳時間:2006/3/21 下午 03:25:59
主旨:

關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建請將政策性就學貸款排除適用本會94年12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10950號函說明五之(一)及(三)乙案,本會處理意見,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5年1月13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0184號函辦理。
二、同意政策性就學貸款得排除適用本會94年12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440010950號函說明五之(一)「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惟不溯及既往。」及說明五之(三)規定「各金融機構對已核發之信用卡、現金卡或信用貸款至少每半年應定期辦理覆審。」之規定。惟該筆貸款屆期開始清償時,仍應依本會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各會員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教育部高教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兼復貴行95年1月13日北富銀個管字第00184號函)、臺灣銀行、高雄銀行、臺灣土地銀行

(本文發佈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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