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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

開放外部機構申請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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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說明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大數據平臺(以下稱本平臺)因應全球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趨勢,配合政府開放資料政策,秉持資源共享之精神,加速本中心資料導向發展以發揮價值,爰提供本平臺數據資料與外部機構合作之實驗性應用服務管理作業(以下稱本服務),以促進各界於支付卡產業發展及學術研究量能,增進整體社會利益,特訂定本要點,作為辦理本項業務之作業依循。

試辦期間

本要點之受理申請試辦期間至111年12月底止。必要時,本中心得予以延長或縮短。

開放申請使用之資料範圍

本平臺收集全臺灣各信用卡機構之相關信用卡數據資料,現行開放申請使用之數據資料,係以本平臺現有業已去識別化之信用卡相關資料為主,本中心得審酌申請內容之目的及必要性,並保有特定資料申請准駁之權利,前述資料包括下列三項:
(一) 發卡/收單機構信用卡消費帳單交易資料。
(二) 發卡/收單機構詐欺提報資料。
(三) 發卡機構持卡人特徵資料。

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

(一) 為保障個人隱私、促進公共利益及資料共享,本要點提供使用之各項資料,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與本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二) 申請單位應用本平臺數據資料之成果,應僅限於其申請使用之用途,如未依申請用途使用,本中心得立即終止該申請案之使用,並得拒絕其再次申請;因終止使用致生本中心損害,申請單位應依法負賠償責任。

申請資格及使用目的

(一) 申請資格:
1. 與支付卡產業發展、金融科技創新具有相關專業領域之機構,且以具前瞻性與發展潛力之金融科技創新業者,並已申請或通過進駐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之數位沙盒團隊或公司單位為優先審議使用對象。
2. 公務機關及學術研究單位。
(二) 申請案件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如不符合以下目的者,本中心得拒絕其申請並保有最終審議權:
1. 推動金融業科技創新應用服務,落實負責任創新。
2. 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落實普惠金融政策,促進社會公平及福利目標。
3. 增進學術研究量能。

受理申請作業程序

(一) 申請單位需正式發函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申請書敘明申請使用目的、實施方法及步驟、所需資料項目及內容、實際資料處理人員與使用期間等,並經本中心「數據資料管理審議會」(簡稱「審議會」)審議通過。
(二) 申請案經本中心審議會審議通過後,須簽署保密協議書、合作備忘錄,申請單位相關人員須簽署個人保密切結書,始完成申請作業程序。

申請案件審議暨通知

(一)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本中心辦理資格審議(包括申請資格及文件之完整性),並依本中心「數據資料申請案件審議作業要點」辦理,由本中心「審議會」進行資格及文件審議,並決定申請案件之資料使用期間。
(二) 如遇多家申請單位提出申請時,考量試辦期間,人力資源及場地使用限制,本中心將依前述審議作業要點進行審議並依審議評分結果決定最終受理進駐之申請單位及家數。
(三) 申請單位於審議期間需配合說明申請使用目的及檔案需求等作業。
(四) 申請單位所檢附資料不齊或有錯誤需補正者,經本中心通知後,應於七個工作天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五) 本中心審議通過後,將於一個月內另行發函通知申請單位審議結果及相關作業費用繳費事宜。

資料使用之時間、場地及作業設備等限制

(一) 符合申請資格者因前述使用目的需要之案件,完成申請作業程序後,本中心原則上提供一次性檔案資料,並依本要點所規定之第十三點作業費用規定辦理,申請單位如有額外需求情形,需支付相關作業費用,由該申請單位實際資料處理人員至本中心大數據實驗室進行資料分析使用(每機構最多派員兩名)。
(二) 申請單位與實際資料處理人員需為機構或機關內同一單位。若不同單位時,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書中敘明。
(三) 申請案資料使用期間:每案申請使用期間需經本中心審議決定,且最長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
(四) 基於本中心資訊安全規定及信用卡交易資料機密性考量,本中心所提供之相關數據資料,係以申請案件用途為限,僅限於本中心大數據實驗室使用,申請單位於使用期間內不得攜出任何資料檔案。
(五) 申請單位實際資料處理人員對於本中心大數據實驗室相關設備負妥善使用義務,不得逕予變更、轉換、錄製、移動或破壞等改變現況之行為,如造成損害,本中心得要求損害賠償並停止該申請案之使用。
(六) 若因可歸責於申請單位之因素,致資料範圍篩選有誤或實際資料處理人員自行刪減原提供之資料檔,本中心得不重新提供篩選資料之服務。
(七) 申請單位需自備主機設備進駐本中心大數據實驗室,相關符規之檢測作業項目說明如下,以符合本中心資訊安全規範及維護作業要求:
1. 磁碟或隨身碟功能需設定關閉。
2. 需於本中心安裝且所需安裝程式需先進行掃毒檢測作業。
3. 需進行弱點掃描作業。
4. 於申請使用期間終止時,磁碟需進行退磁銷毀作業。
5. 不得進行對外連線。
(八) 申請單位視實際使用需要得攜入自有高階運算主機設備(含軟硬體)、預先訓練之機器學習演算法模型及相關處理程式,惟不得自行攜入其他資料。
(九) 本中心大數據實驗室設有門禁管制及監視設備,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班時間,每日上午為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下午為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國定例假日、休息日、例假日及勞動節等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放假日均不開放。

申請變更

申請案於使用期間內有下列情形時,申請單位應至少於一個月前發函檢附申請書敘明申請變更原因、所需變更資料項目及內容、變更實際資料處理人員與變更使用期間等向本中心申請變更,所需資料內容或工作日數增加者(最長以不超過三個月為限),應依本要點所規定之第十三點作業費用規定辦理;申請案於使用期間屆滿,尚未用罄工作日數,不得申請退費:
(一) 資料內容或實際資料處理人員變更。
(二) 於使用期間內,因使用日數用罄時,需調整增加工作日數。

結果之審議

資料使用期間內及屆滿時,完成訓練之模型、參數、測試驗證結果及相關檔案有攜出之必要者,皆不得含有本中心任何原始資料檔或將原始資料檔儲存於其中,且應符合申請使用目的並經本中心審議通過後,由本中心檢送申請單位,不得由實際資料處理人員自行攜出。

智慧財產權約定

申請單位使用本服務資料時,所直接或間接產出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單位與本中心共有,且無償授權本中心使用,並需明定於雙方簽署之合作備忘錄中,並將作為准駁標準之一。

成果回饋

(一) 為保障本中心數據資料之智慧財產權,運用本服務之資料撰成論著,均應載明資料來源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大數據平臺」。
(二) 申請單位運用申請資料撰寫之成果報告,於出版或發表後一個月之內,均應提供一份論著(含電子檔)予本中心存查。
(三) 智慧財產權歸屬申請單位與本中心共有者,完成訓練之模型成果如欲為商業應用,申請單位須先提出成果分享方式,且無償授權本中心使用模型成果,並經本中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本中心保有最終准駁之權利。

作業費用

(一) 申請單位於本項申請作業所衍生相關人力、設備作業及磁碟銷毀等費用,均由申請單位自行負擔。
(二) 資料產出之作業處理費用:本中心將向進駐之申請單位計收資料產出之作業處理費用,每次為新臺幣四萬元(未稅)。
(三) 申請單位人員之進駐作業費用:本中心將依申請使用期間收取申請單位人員之進駐作業費用(以工作天計算),每半日為新臺幣八百元(未稅),全日則為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未稅)。

附則

(一)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須依本中心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中心保留本作業要點之異動、修改、變更及終止等權利。